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保护环境,防治污染,促进再生有色金属(铜、铝、铅、锌)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(铜、铝、铅、锌)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监测和监控要求,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再生铜、铝、铅、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31574—2015)
注:本文内容引用自网络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
脱硫脱硝系统运维
布袋除尘器运维
《铜、钴、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5467-2010)
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9078-1996)
工厂地址: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冈中街道吴抬路88号
版权所有:江苏畅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备案号:苏ICP备18008610号-4
苏公网安备32090302000455